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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华为CFO案看合规里的控制(1)

    在美国法下,母公司在多大程度上要为其子公司的行为负责,或者说一个公司在多大程度上要为另外一个公司的行为负责,关键在于前者是否对后者形成了“控制”。在美国法下,控制不仅仅看股权比例——在有的情况下,即使股权比例没有形成绝对控股,但因为有其他情形的存在也一样可以形成“控制”。本文只是对美国法下的法律现象进行探讨,而不构成对日下热议的华为案件的实质性讨论。我们相信华为在合法、合规的问题上是高标准、严要求的。我们在此衷心地祝愿华为CFO诸事顺利、早日回家!

     美国检方指控华为及其CFO的文件中反复提及几个重要的事实点:华为对Skycom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华为是否遵守了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检方的逻辑是如果华为对Skycom有所有权或控制权,那么华为就必须对Skycom的行为负责。可以想象华为是否对Skycom形成控制,从而必须对Skycom的行为负责日后一定会成为控辩双方的必争之地。 

     大家对于股权尤其是控股股权带来的法律后果比较容易理解——母公司如果控股子公司,根据控股比例大小的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如果控股比例超过50%,那么财务上就要合并报表;在合规上,母公司要为子公司的行为负责也就不难理解——母公司通过绝对控股而对子公司构成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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