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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一则案例浅析“签好合同”的重要性(1)

      从商法中心日常处理大量的投诉咨询案件来看,我国企业对合同签署的重视程度仍然较低。大部分的外贸企业在出口时不签署合同,只制作形式发票(PI)或订单(PO),而PIPO条款简单粗糙,不利于保护企业合同权益。如果签署合同,基本也是由外方提供合同文本,中方“全盘接收”。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交易中处于较弱势地位的中小型外贸企业,也可见于本应占据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从以下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将商业上的优势转化为合同上的优势,在合同签署阶段“锱铢必较”,是何等重要。 

       中国某企业与美国某技术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合同,金额约400万美元。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根据合同,中国企业只能从美国公司指定的几家设备制造商采购设备,为此该企业又投入约500万美元,并专门设立子公司运营该项目。项目试运营,发生技术故障,公司要求美国公司派专家维修,美国公司则要求中国企业先支付剩余70万美元费用,否则不派员。此时,中国公司损失已远远超过70万美元,公司不愿意再支付费用。随后,美国公司发出催告函,表示如中国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则美国公司将解除整个专利许可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则中国公司整个生产线全部侵犯了美国公司专利,不得进行任何生产活动,上亿投资将打水漂。 

    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跟当初合同签署时接受太多“不平等”条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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