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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一则案例浅析“签好合同”的重要性(2)

    例如,合同有一条:“Each party waives all claims for recovery from the other Party for any personal or bodily injury (including illness or death) to any of its personnel or any loss of or damage to any of its property.(双方同意,如一方造成另一方人员人身损害(包括疾病或死亡),或另一方财产损失,该另一方免除造成损失方的责任。)”这条责任互免条款,乍一看是双方均可获得豁免,非常公平。但实质上,由于美国公司在合同项下,提供的是服务,其财产不大可能受到损害,而中国公司则不然。正是因为技术原因,造成中国公司设备故障财产受损,但因为存在这一条,中国公司难以向对方主张责任。

    再比如,合同中还有一条:“In the event any Services provided do not conform to the Seller Warranty ……,Seller's sole liability shall be to re-perform technical services..”根据该条,即使美国公司的技术质量有问题,中国公司唯一的救济途径,只有让对方重新提供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也就是说,中国公司没有主张金钱损失赔偿的权利。因此,中国公司不得扣留剩余的70余万美金,主张债务的抵销。 

    类似这样的严重偏向一方的条款在合同里非常多。新加坡《反不公平契约条款法》虽然对某些不平等条款的效力加以限制,但在双方仅通过法律适用条款选择适用新加坡法,而交易本身并不涉及新加坡时,《反不公平契约条款法》不适用。因此,中国公司也难以获得《反不公平契约条款法》的救济。 

    经了解,该中国公司在交易中实际并不处于弱势,但在合同签署阶段未对合同条款足够重视,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应反思,签订合同也应“先小人,后君子”,在谈判和签署阶段最大化的维护己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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