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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更好面对涉美诉讼和仲裁?

    随着中美贸易战的持续,在美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潜在风险。中国公司面对美国诉讼和仲裁时,由于缺乏对美国法律的认知,经常被动参与庭审。在日前举办的中美跨国争议解决的新发展讲座上,来自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杰弗里·桑特(Geoffrey Sant)表示,中国公司应利用好美国诉讼制度,在美国应对和发起诉讼或仲裁。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就非常重要。“利用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得到更多的银行流水信息。中企既能从美国银行处得到被告在美国银行的账户流水,也会调查到被告及家人在世界各地的账户流水,方便持续追踪交易,及时冻结银行账户,也可以要求法官下命令,要求被告披露其在全球的资产、财产情况。”杰弗里·桑特表示。

    证据开示制度不仅能用来为美国本土诉讼收集证据,还可以用来协助他国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收集证据。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嘉介绍说,根据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在美国境外从事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美国的联邦法院强制命令相关方出示用于外国或国际裁决机构的文件和证词,而无需通过更间接的方法寻求此类证据开示。适用该条规定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其一,被寻求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实体的住所地或者所在地必须在某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其二,证据开示必须用于外国或国际裁决机构的程序;其三,申请必须由外国、国际裁决机构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同时,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考虑立法目的和域外管辖地的本质、态度和程序。“大多数法院会遵循最高院为地区法院行使裁量权所制定的指南,其中包含四个考虑因素:需要提供证据的人是否是域外程序的参与者(因为如果域外法庭本身即可强制当事人提出证据,则无需美国司法的介入);域外法庭的本质以及域外程序的特征,包括外国政府、法院或机构是否乐于接受美国联邦法院的协助;开示申请是否是为了规避涉诉管辖地的证据收集限制或政策;以及开示申请是否过于繁冗并给当事人带来过重负担。”顾嘉说。

    美国破产法律对中国公司也颇为有利,常有企业从破产案件中得到一部分甚至是全部债务的清偿。且手续简单,费用便宜。在此程序中,中国债权人可以主动出击,迫使美国公司撤回破产申请的情形也有机会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律师费通常比中国费用高,但损害赔偿也非常高。杰弗里·桑特表示,有些企业遭到损害后聘请美国律师及时应诉,获得胜诉判决,赔付的律师费、利息、赔偿金甚至比初始投资额还要高。此外,利用美国律师客户特权,可以将很多敏感的信息加以保护和处理。这一点常被中国企业忽视,建议中国企业充分相信美国律师,将最关键的信息毫无保留地与律师沟通,方能取得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海运诉讼中的Rule B扣押令制度也是相关中企必须掌握的关键规定。根据Rule B的规定,当原告对被告享有海事请求权而被告又不在受案法院管辖区域时,原告可以凭“一面之词”单方在索赔金额范围内申请受案法院签发扣押令,扣押由第三人保管被告的财产。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华芳介绍说,原告要申请Rule B扣押令,需在被告资产所在地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一份经过证实的诉状和相关初步材料。若原告在诉状中能表明:它对被告存在一个有效的初步成立的海事诉讼请求,被告不能在受案法院辖区内找到(原告或其律师需就此提交宣誓书),在受案法院辖区内能找到被告的资产,法院就可以签发Rule B 扣押令。

    “可见,Rule B扣押适用的门槛很低。Rule B并未限制境外诉讼或者仲裁当事人根据该规定在美国法院申请扣押令,而且申请Rule B扣押无需原告提供担保,美国联邦法律也没有规定在错误扣押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请求原告赔偿损失。”朱华芳建议中国企业用好这一制度,化被动为主动,把握细节,为企业出海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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