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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贸易纠纷,中国判决如何在美国执行?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日益深入,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承认和执行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关注。在日前举办的中美跨国争议解决的新发展研讨会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利华表示,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中国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是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王利华举例说,2001年1月,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在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升机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湖北高院在罗宾逊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宾逊公司赔偿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总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因罗宾逊公司是美国公司,为了使中国判决得以执行,2006年3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但是,联邦加州中部地区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随后,中国公司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09年8月,联邦加州中部地区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由此获得总额约650万美元的赔偿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是第一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成功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标志性案件。”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刚表示,这一裁定意味着,今后美国法院判决原则上将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但美国与我国之间尚未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因此,我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仍需要依照美国的国内法操作。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与英国一样存在大量的判例法,但美国的成文法同样很强大,并且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成文法。在有关外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上,美国同样同时存在判例法和成文法。王学刚表示,在美国,关于司法礼让及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的通用原则被规定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的《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内。美国各州的司法体系相互独立,各州法律均不相同,目前,已有30多个州采用了统一法。而未采用统一法的州,则仍适用美国的判例法,判例法所确立的大原则即是互惠原则。

    据了解,统一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判决可以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其前提条件有三点:该外国判决应满足统一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终局性的、结论性的和可执行的”要求;该外国判决是关于金钱返还义务的认可或不认可;不存在不得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统一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可认定该外国判决并非终局性的:外国法院之判决不能确保审判公正或未能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外国法院对被告没有属人管辖权;外国法院对诉讼标的没有属物管辖权。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不得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被告在外国法院诉讼过程中未能及时收到通知以确保其有充足时间答辩;该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取得;该判决基于的诉因或所维护的救济权利有违美国公共政策;该判决与其他终局性生效法院判决相冲突;外国法院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有关该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相违背;该外国法院是该诉讼程序中文书送达严重不方便法院。

    确定美国管辖法院对案件结果异常重要。美国是个多法域国家,法律体系异常庞杂,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问题上,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有相应规定,对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有复杂的法律规定,如果诉讼方案设计不好,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王利华表示,依据美国《宪法》对联邦法院职责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申请人一般应当在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生效判决。

    王利华还提醒企业,目前,中美两国法院的保全裁定均无法在对方国际获得承认与执行。如企业在中国法院进行保全,要确保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方式提供担保较容易,也可以有效控制错误保全导致的风险。而向美国法院申请保全的要求较为严苛,难度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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