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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好实体与程序准备 获取国际仲裁胜利

        在中国企业不断增强竞争力,深度参与国际市场的今天,企业遭到国际竞争对手的法律阻击是必然现象。多方交锋之下,可能关系到上千万乃至上亿级项目的生死,而国际商事仲裁正是法律战场上的主要攻防手段。日前,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嘉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案讲座中,用具体案例来阐释如何在实体与程序角度做足充分准备,获取国际仲裁的胜利。

        据介绍,在南美洲N国,水泥属于进口管制产品,当地的贸易公司只有得到N国工商部授予的进口许可证后,才能从海外进口水泥。该国A贸易公司与中国C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采购合同,交易完成后,这款水泥在该国畅销。之后,A公司的进口许可证过期,而C公司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又与A公司签订了第二份水泥采购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C公司有义务与船东订立船舶租约,所定船舶吃水线不能超过9.5m。A公司有义务准备进口国政府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并为获得该许可证支付必要费用。争议解决条款为国际商会仲裁员规则,仲裁地为伦敦,仲裁庭由一人组成,语言为英语。“A公司是否持有进口许可证并遵守N国关于进口的相关规定是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顾嘉称。

        顾嘉指出,“C公司着手订船后,发现很难订到吃水线9.5m的船舶,经与A公司确认,在邮件中表示可以订到吃水线10.5m的船舶。A公司提出,如果船舶无法在目的港泊位直接卸货,可以在港口外锚地由小船卸下部分货物,调整吃水深度再至目的港泊位卸下剩余货物。这也是本案争议的关键所在:如果双方未就船舶吃水线的变更达成协议,C公司是否能合理信赖A公司关于卸货的指示?”

        由于承运货物第一艘船运至目的港准备卸货时被海关阻拦,经法院裁定,才获准卸货。第二至第六艘船均在目的港等待,最终未完成卸货。第七艘船经过漫长的等待后完成卸货。上述情况出现后,船东根据海上运输合同向C公司索赔滞期费,A公司根据水泥买卖合同取消了C公司的部分订单,导致C公司面临巨大的损失。双方约定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

       “由于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着手做了充分准备,最终C公司获得阶段性胜利。”顾嘉称,在程序方面,需注意仲裁员的选择、归纳争议焦点、制定程序时间表。

        顾嘉建议,“选择国际商会仲裁时,对仲裁员需要考虑专业过硬、公平公正、工作勤勉等关键因素,在上述案件中,结合案情,要选择熟悉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具有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经验及对《国际货物销售买卖合同公约》和中国法都了解的仲裁员。”

        “该案的一个小插曲也凸显了选仲裁员的重要性。”顾嘉指出,A公司代理人坚持使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作为该案的证据规则,C公司建议使用《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但仲裁员拒绝了A公司的提议,认为《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是国际律师协会(IBA)为统一不同法律环境下律师和当事人取证的方式而发布的指导性规范。该规则基于普通法系的证人制度,参考了不同司法区域的实践操作,是国际仲裁中经常被援用的证据规则。而使用任何一国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则,都是对国际仲裁的国际性的否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来自其他法域律师的代理工作。

        实践中,被申请人往往在国际仲裁中采取“拖延策略”,因而,制定程序时间表非常重要。此外,在仲裁程序早期就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完整、准确的归纳也非常重要。

        在实体问题上,顾嘉建议,一是确认代理方案。以本案为例,通过邮件尽力找出船舶滞港可能的原因,在庭审中通过交叉盘问方式削弱对方证人的证词力度。二是律师需要尽早掌握案件事实,本方当事人隐瞒对其不利事实,对关键事实不知情或者材料保存不完整,或者对方当事人掩盖重要的相关信息等将可能导致不好的结果。三是尽早确定案件主旨,即当事人在短时间内提供完整案情和相关书面证据,律师要尽快做出事实和法律分析,尽量减少频繁修改以及主次不分的情况,以提高效率。

        “当事人应尽早向本方律师披露对其不利的事实。”顾嘉强调,国际仲裁庭审中存在对抗程序,若有不利于本方的事实,律师会提前对事实证据进行评估,否则将导致在庭审中陷入被动,降低其他事实证据的可信度。(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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