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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肺炎疫情下欧委会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变更的应对建议

      2月12日,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率先发布通知,表示受新冠病毒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将调整贸易救济调查程序。如各利害关系方希望就此通知进行评议,应当在十日内向欧委会提出。

      考虑到该通知所涵盖的问题对于中国正在应对海外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具有普遍性,我们通过分析和评论这一通知,对中国企业如何在疫情下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救济调查提出了建议。

     

      一、欧委会通知调查程序变更

      欧委会通知中就中国疫情对调查产生影响的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调整:

      (一)欧委会将暂时取消部分实地核查

      依据欧委会通知,取消实地核查的范围将涵盖中国的企业及虽在中国境外、但因与中国有密切关联因而受到影响的公司,欧委会将基于个案中被核查过的或其他已被证明的在案事实进行裁决。欧委会将检查申请书和产业联盟提交的、可核实的信息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特别是出口商)提交的、可以由欧委会在布鲁塞尔核实的信息。因此,欧委会要求利害关系方尽最大努力配合,提供足够细致、可以与独立且可查证的信息源交叉核对的、充分且合理证实的信息。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所需的信息,欧委会将在裁定中适用可获得信息。

      (二)延长答卷截止期

      由于新冠病毒爆发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欧委会提出可以对提交信息的截止期给与7天的延期,但要求应诉方在申请延期时详细说明新冠病毒疫情对其提交信息的影响。如果位于中国的企业因新冠病毒疫情而受到进一步防护措施的影响,使致其无法满足欧委会的要求,欧委会可以给与更多延期,但要求应诉方在申请延期时说明延期对其回复欧委会问卷有何意义。但是,若更长延期会影响到欧委会如期完成调查,则欧委会保留其拒绝延期申请或缩短延期的权利。

      (三)受影响的调查进行及裁决

      上述措施将持续到中国被认为可进行安全旅行或中国企业取消限制性防护措施时止。在案件持续过程中,如果中国或其他地区可以恢复进行安全旅行,实地核查将在调查期限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对于已经结束原审调查并实施了最终措施的案件,一旦中国或相关地区可进行安全旅行,欧委会将自主立案进行期间复审调查。

     

      二、分析与评论

      (一)取消实地核查必将造成中国企业应诉困难

      我们认为,欧委会取消实地核查并没有减轻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相反,我们非常担心这一举措不仅可能增加中国企业的应诉负担,还非常可能带来不利后果。

      实地核查并不仅仅是调查机关验证企业已提交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程序;同时,被核查也是中国政府和企业作为应诉方的权利和抗辩机会。应诉方通过实地核查可以面对面地向调查机关澄清、解释所提交的信息,协助调查机关更好地了解应诉企业和中国相关产业情况;而取消实地核查则剥夺了这种应诉方与调查机关的交流机会,增加了应诉方对其已提交信息进行澄清、解释的难度,欧委会所要求的“尽最大努力配合”也必将增大应诉方负担。而且,取消实地核查后,申请人方所提交的信息在欧委会所谓“可核实”的信息中所占比例将极有可能大大增加,而应诉方被采纳的信息则将相对减少。这将导致应诉方在调查中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不公平待遇的风险大幅提高。

      (二)取消实地核查可能导致扩大适用可获得信息方法

      依据欧委会通知,对于如果利害关系方无法提供核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将采用可获得事实进行裁定。在无法实地核查情况下,利害关系方可提供和解释必要信息的能力将大大受限,欧委会此举可能会导致扩大适用所谓“可获得信息”方法—业内往往直接理解为采用对应诉企业不利信息。

      但是,依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利害关系方拒绝提供、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的情况下,欧委会方可在裁决中适用可获得信息。此次取消核查系欧委会因不可预见的疫情及出于安全原因而主动做出,非中国应诉企业原因导致,欧委会不应轻易将因取消实地核查所导致的无法核实信息归因于应诉企业而适用“可获得信息”方法。

      (三)有限的延期

      依据欧委会通知,虽然欧委会在延期问题上展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这一灵活性将最终受限于应诉方在个案上的延期申请能否被接受和欧委会的整体调查时限。由于目前在调查中的个案所处调查阶段不同,这一限制对个案的影响也会有较大差别,对于立案较早且即将进入核查阶段的案件及刚刚立案处于答卷阶段的案件影响较大,有限的延期可能不足以缓解应诉企业在疫情下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三、应对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中国应诉企业在欧盟或其他国家发起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中因疫情而普遍遭遇到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向中国应诉企业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一)要求调查机关在可能情况下尽快启动实地核查程序

      实地核查与非实地核查相比有显著的交流效率优势,较之于任何其他替代核查方案,实地核查是我们更加熟悉的方式,其要求和标准都更可预期。因此,在完成调查时限允许的情况下,应诉方可以请求调查机关(如欧委会)在安全情况允许或者疫情结束后尽快进行实地核查。

      (二)争取更合理的实地核查替代方案

      在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应诉企业应当积极主张替代方案。应诉企业应在充分评估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的替代方案并给出充分理由,主动争取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实地核查替代方案。无论调查机关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核查企业信息,企业都应向调查机关提出如下要求:

      1. 及时、明确的通知和要求

      在非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于核查信息的通知和要求相对于实地核查应当更加及时和明确,避免过于笼统的要求和不合理地增加应诉方的负担。

      2. 充分保障中国企业的抗辩权

      在非实地核查情况下,若调查机关提出替代方案,则应给予应诉方充分的评论机会评论和改进替代方案;同时,调查机关还应为应诉方提供充分的事后补充说明机会;考虑到替代方案与实地核查相比的现实局限性,调查机关应在案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3. 应确保中国应诉企业与外国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抗辩权利

      由于取消实地核查或受到非实地核查的限制,中国应诉方天然处于不利地位,调查机关应在非实地核查中和整个调查程序中充分保障中国企业的抗辩权利,保证中国应诉方免受歧视待遇。

      (三)要求调查机关不得非法适用“可获得信息”方法

      首先,在调查机关主动取消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如存在特定信息因实地核查取消而无法核实,该结果也并非由中国的政府或企业拒绝提供、逾时提供或阻碍调查而导致,不符合使用可获得事实的法律条件,不应径行适用可获得信息。其次,如确实存在因非实地核查而无法核实的信息,欧委会也应更为审慎地适用可获得信息方法,如无相反证据证明相关信息作假或有误,应暂将相关信息视为真实、准确的;或至少不应因相关信息暂时无法核实而作出肯定性裁决,而应在复审中或补充性裁决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再作出相应裁决。

      (四)充分、合理争取延期

      应诉方应考虑企业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及个案调查的时限,积极、主动地基于“新冠病毒”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以确保抗辩权得以充分行使。同时,应诉企业也可共同请求中国相关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统一向外国调查机关说明中国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情况,要求给予中国企业充分延期并充分保障中国企业的抗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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