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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萨宾第二法案》与刑事合规问题(1)

    2016年12月8日,法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该法案沿袭了法国原财政部长米歇尔•萨宾于1993年提交的第一份反腐败法案,故被称为《萨宾第二法案》。这部法案共有9编,169个条款,涉及对法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货币金融等法律的修订和补充。法案吸收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的相关内容,确立了反海外腐败行为的制度。值得关注的是,该项法案首次确立了强制合规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建立合规机制的义务,并对不建立合规机制的公司确立了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该项法案还吸收了美国和英国的经验,确立了法国式的暂缓起诉制度,允许检察机关与涉嫌犯罪的企业签订和解协议,确立三年考验期,涉案企业在此期限内缴纳罚款、赔偿受害者并制定或完善合规计划,在考验期满经审查确认履行了协议内容的,检察机关将撤销起诉。可以说,法国通过实施这部反腐败法律,既对法国公司的海外不法行为实施了更为严厉的制裁,也通过强制合规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将企业合规机制予以强行推行,从而大大推进了法国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机制的进程。

    一、法国反腐败局的建立


    根据《萨宾第二法案》,法国建立了一个旨在预防和发现腐败行为的专门国家机构,也就是法国反腐败局(法Agence Francaise Anti-Corruption,简称为AFA)。AFA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企业按照法案的规定而建立合规制度,并对合规的有效性加以评估。


    对于那些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有效合规制度的企业,AFA下设的处罚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及其高管进行行政处罚。与此同时,AFA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腐败行为,还可以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后者才有权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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