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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萨宾第二法案》与刑事合规问题(2)

    二、企业强制合规制度的建立
    《萨宾第二法案》建立了强制合规制度,要求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履行建立合规制度的义务,并将此作为预防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



    按照该项法案,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合规制度:一是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或者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用工人数达到500人的公司集团;二是有关营业收入超过1亿欧元。


    建立合规制度,是上述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假如不建立合规制度,那么即便没有发生贿赂行为,公司及其高管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具体而言,对于那些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合规制度的公司,AFA下设的处罚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处以不超过100万欧元的罚款,并对高管处以不超过20万欧元的罚款。同时,处罚委员会还有权要求企业或高管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完成合规制度的建立。


    而对于那些构成贿赂犯罪的企业,法国法院有权判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案要求建立合规制度。AFA负责监督和协助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并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企业建立和执行合规制度的情况。

    AFA由此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企业承担。假如企业没有建立符合要求的合规制度,法国法院有权对企业及其高管判处罚金,并对相关人员判处两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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