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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萨宾第二法案》与刑事合规问题(4)

    四、法国式暂缓起诉制度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美国通过实施长臂管辖权,对在海外涉嫌商业贿赂的法国企业进行了执法活动,并通过与涉案企业签订暂缓起诉协议,对其不断课处巨额的罚款。为改变在反海外腐败行为方面的被动局面,也基于对美国FCPA执法机制的不满,法国也确立了与美国和英国相似的暂缓起诉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法国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建立了控辩协商机制。检察机关在与涉案企业进行协商的基础上,与其达成附条件的暂缓起诉协议。这项制度被称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协议”(CJIP)制度。


    达成这类暂缓起诉协议的条件是,企业需要交纳不超过过去三年平均年营业额30%的罚款,并且同意在AFA监控下,在第三方独立专家的协助下,在三年之内建立或完善合规制度。在那些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企业还需要在一年之内按照约定方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在与企业达成上述协议后,检察机关将协议文本提交法院,法院经过听证程序加以确认之后,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在经过不超过三年的考验期之后,经过审核企业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涉案企业履行了各项义务的,将向法院提出申请,放弃对该企业的公诉程序。而假如企业没有遵守协议所确立的义务,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汇报,由法院决定是否恢复公诉程序。


    与美国和英国的暂缓起诉协议相比,法国法律所确立的这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协议”(CJIP)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涉案公司不需要承担认罪的义务,但需要承认检察机关提供的“事实陈述”及其法律意义,也就是承认这些事实构成公司被指控的罪行。但这种承认并不等于有罪供述,也不会产生任何犯罪记录。
    二是检察机关与公司签订这类协议,而不与任何自然人达成协议。
    三是这类协议只适用于特定的违法行为,包括腐败、洗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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