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办证中心 > 商事法律实务
  • 不能任由“天眼”被商业滥用

    “中国天眼”品牌被碰瓷了。据媒体报道,一款名叫“天眼”的香烟近来在贵阳市场上流行,无论从名字还是烟盒的外包装,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位于贵州平塘县大窝凼里的大科学装置——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最灵敏的单口径射电望远镜,很多人都习惯地称其为“中国天眼”。眼见着经过几代科学家呕心沥血、耗费巨额投入、令国人引以为傲的大国重器品牌,如今却跟一款香烟联系起来,报道呼吁“相关方面在品牌保护上要及时跟上,不能让‘天眼’这样的大科学品牌频频遭到商业滥用”。

    据称,“天眼”香烟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综合相关报道,FAST于2016年9月25日落成,红河烟草于2017年3月17日即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多后,2018年7月15日,其上市发布会在中国天眼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举行。站在纯商业的角度,不得不佩服申请注册者的商业敏锐性,但考虑到其母公司是一家国字号企业,如此蹭品牌的做法可谓“吃相难看”。设想面前摆着这样一盒烟,一面印着“吸烟有害健康”,一面是FAST的字样和图案,到底是要向公众传达什么?任由这样打擦边球的玩法泛滥,难保某天不闹出更大笑话。

    诚然,也不是一提“天眼”每个人都联想到FAST。倘若涉事企业不在包装形象和推广过程中刻意与FAST联系起来,似乎也很难找到拒绝注册申请的理由。报道中提到,后来该公司故伎重施,打算申请注册“天眼FAST”“天眼FAST SINCE 2016 FILTER CIGARETTES及图”等商标时,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中“天眼FAST”为我国天眼超级望眼镜的中英文名称,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退一步讲,即便“天眼”本身符合商标法注册要求,然而如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总经理在“天眼”香烟发布会上所宣称那样,是“为了更好地纪念和铭记南仁东先生,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弘扬南仁东精神”,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并不是说像FAST这样的品牌不可以商业化,关键是避免被滥用。FAST落成后,一夜间让其所在的平塘县克度镇家喻户晓,围绕FAST的科普旅游,对带动当地发展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方面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作为一个有着全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NASA一直以来对其LOGO的授权使用持开放态度,这也就是为何从几十块钱的T恤衫,到上万块钱的名牌包,再到很多时尚潮品,都能见到其LOGO。与此同时,也有着体现其严格一面的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拒绝药品、酒类和烟类产品,二是这个LOGO不能与商业商标一起出现,不能宣传产品由NASA参与设计或是NASA赞助的,不得声称自己与NASA展开了联名合作。

    当然,无论这样的商业化利用是否可行,前提是确保“中国天眼”的品牌知识产权掌握在相关科研机构手里。对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律方面的支持,科研机构也应该强化主动的自我保护意识。


    分享: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