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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CEP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

    尽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后有待正式生效,但该协定的31轮正式谈判历经8年,已经并将继续为中国企业的发展创造重要的平台,成为后疫情时期的有力支撑。

    货物贸易层面:零关税和区域内贸易便利化

    货物贸易是传统国际经贸合作中最重要的方式,也是经贸协定的“重头戏”,对于有较大货物贸易额的经济体而言意义重大。中国是全球第一大出口国,RCEP其他成员国对华贸易较为重要。据海关统计,2020年1—11月,中国与东盟十国的进出口额为4.2万亿元,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4.6%;中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双边贸易额分别为2万亿元、1.8万亿元、1.1万亿元和1 141亿元,分别占贸易总额的6.9%、6.2%、3.7%和0.4%。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占到中国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的27%和37.7%。RCEP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通过立即降税至零和10年内逐步降税最终实现零关税。作为区域内的贸易大国,“中国制造”可以更好地满足其他国家的市场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货物贸易将更具有可持续性。

    当然,贸易进出口的成本并非只有关税。要扩大贸易额,需要符合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诸多要求。其中不少措施被进口国认为是必要的保障措施,但被出口企业认为是非关税壁垒。RCEP特别关注了这些领域。各方在协定中同意建立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则,生效后将大大简化中国企业向RCEP其他成员国出口的程序难度,缩短通关时间,在商品市场销售中也能够省去不少不必要的行政流程。

    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始终受供给、需求和物流运输等因素左右而不断变化,疫情则加快了全球供应链的重构。中国围绕规模庞大且更有潜力的市场形成新的供应链布局,有利于减少外部不确定性冲击。RCEP其他成员国出口的诸多商品也是中国市场的重要供给,比如,东盟的农产品、澳大利亚的资源型产品、日本的电子产品、韩国的消费品与化妆品,都会因RCEP的生效得以降低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元的选择和更具性价比的商品。对于那些能够把握国内巨大消费需求市场的中国进口企业而言,它们有望获得重要的发展机会。

    服务贸易层面:更开放的市场准入

    与货物贸易常年居于榜首地位不同,中国的服务贸易额虽排名全球第二位,但仅是美国的一半左右。近年来,中国服务企业活跃度持续增强,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信心和意愿显著增加。由于服务贸易内容繁杂且形式不断创新,制约其发展的因素较多。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各方以承诺开放的方式列出正面清单不同,RCEP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承诺模式。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7个成员国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列出不开放或存在限制的领域,而其余成员国则在协定生效6年后将现有的承诺转化为负面清单。事实上,这些开放都是市场准入的内容,为中国企业向RCEP其他成员国的消费者或企业提供服务创造了与本土企业同等竞争的条件。

    与制造业相比,服务业的创新发展动力更强,开展协同的可能性更大。RCEP各国企业受该协定保障,可以开展的业务合作范围广泛,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业务拓展,也有利于各类资源要素的优化重组,大幅提升制造业的发展效率和竞争力。鉴于国际经贸合作形式的复杂性,贸易投资容易出现定义范围的重叠与交叉,RCEP专门对投资和自然人移动予以约定,有利于中国企业开展区域内的商业考察或跨境提供各类服务。

    知识产权层面:为企业资源利益提供制度保障

    伴随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可能受到更多挑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维护企业广泛和长久利益的重要方式,而这对于开展国际化的中国企业而言并不容易。企业需要对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象方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做法有准确的把握,并能够通过核实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RCEP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不同,将各项内容置于经贸协定的大框架下,有效增强了各类承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RCEP的知识产权部分涵盖了包括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等较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还包括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广泛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协定,保护自身持有上述资源的利益,不仅可以维护竞争公平,而且还为通过知识产权授权使用、投融资等相关商业行为获得利益提供了制度性保护。

    中小企业层面:提升国际化竞争力

    除了知识产权,在对标国际高标准自贸规则上,RCEP还纳入了电子商务、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在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做出了加强合作的规定。RCEP区域有大量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竞争力存在明显差异,无论是国际化能力、管理水平还是融资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都有所不足。在RCEP协定的保障下,国际化对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的利益损害效应能够得到化解。大量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协定的支持下获得国际化的能力提升,在受到贸易损害时得以寻求更好的保护。

    当然,RCEP协定并非完美的经贸协定,由于各方之前并未达成过覆盖国别地区、产业领域和经贸方式如此之大的协定,参与的意愿可能有待进一步增强。RCEP所创造的机制,为各方将协定运行后的意见和建议提供给参与方创造了条件,有利于经贸协定的持续改进和完善。创新是包括RCEP在内的经贸协定适应市场需求的活力来源,如果RCEP能够尽快通过并运行,将为增强区域内经济动能、从危机中加快复苏创造条件。同时,更为活跃的商业活动的发展,也会反过来在推动协定的进一步升级过程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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